法定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付给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劳动标准。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确立每天8小时工作制为国际准则。1922年,中国通过“八小时工作制”决议案;1995年,中国确立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2004年,韩国推行五天工作制。中国标准工时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且每周至少休1天;延长工作时间需遵守“日限1-3小时、月限36小时”;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报酬;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带薪年休假按工龄分5-15天,探亲假依亲属关系设20-30天(含公休/法定假),婚丧假一般1-3天,相关标准均依对应法规执行。2025年1月1日起,中国法定节假日增至13天,职工年工作日调整为248天,月工作日20.67天/月,工作小时数以相应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计算。
在中国,法定工作时间的法律依据来自多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均需遵守每日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约束。
定义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在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实践中,有的企业实行错峰上下班,还有不少企业将休息日安排在非公休日等。
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历史沿革
国际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厂童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继英国之后,1839年,德国颁布《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848年,瑞士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限制成年工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1866年,国际工人联合会(第一国际)第一次大会,把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作为国际工人运动的斗争口号。1917年,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关于八小时工作日、工作时间的长度和分配》的法令,在世界上第一次实现了八小时工作制。
基础的《凡尔赛和约》第十三章明确承认,对工作时间的管理(包括确定每天和每周的最高工作时长),是改善当时普遍存在的劳动条件所迫切需要的措施之一。这也响应了二十世纪初劳工运动的要求之一,即认识到解决过长工作时间问题的紧迫性,国际劳工大会制定了有史以来第一项国际劳工标准。直到1919年《工业工作时间问题》(第1号公约),该公约将每天8小时工作制作为一项国际准则。此后,工作时间一直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工作的一个重要焦点;事实上,人们甚至可以认为工作时间是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的劳工世界与21世纪快节奏的劳工世界之间的一种“桥梁”。1935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0小时公约》,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逐步实行每周40小时、5日工作制。
历史上,韩国是一个工作时间很长的国家,它在2004年通过修订《劳动基准法》引入了五天工作制政策,这就让星期六成为正式的非工作日,规定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长为8小时,并将标准的法定工作周的工作时长从44小时缩短至40小时。在那次劳动法改革之前,韩国每位就业者的年平均工时为2392小时,是迄今为止经合组织国家中最长的(国际劳工组织,2016a)。2019年,在新冠疫情之前,这个数字是每年1967小时(经合组织数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改革旨在应对与过长工时相关的负面影响。
中国
在中国,1922年5月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八小时工作制”决议案。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1952年8月6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196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指出:“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点,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第146号国务院令发布,该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限制加班加点的行政法规。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制定并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1995,法定工作时间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中国的标准工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确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劳动者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工作时间标准
标准工时
标准工时是指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即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是中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中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以前是每日8小时,每周6天,工作48小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成为趋势。1994年每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4小时,1995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中国的标准工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确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劳动者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长工作时间及其工资支付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及其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的标准,即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劳动法第44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不同而分为三个档次: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的工资报酬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的工资报酬为工资的200%;法定年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资报酬为工资的300%。
制度工作时间和月计薪天数标准
制度工作时间包括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计算公式为:[365-104(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20.83天。2025年1月1日起,法定节假日增至13天,职工年工作日调整为248天,月工作日20.67天/月,工作小时数以相应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计算。月计薪天数的计算不能剔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13天法定节假日,因此,其计算公式为:[365-104(休息日)]÷12=21.75天。
特殊工时标准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994年原劳动部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业、岗位(工种)和具体条件标准。其中,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工种(岗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范围为: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依据
国际公约
国际上有关休息、工时限制和带薪休假(工业)的工时公约:
1919年(第1号)(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1921年(第14号)(商业和办事处所)工时公约
1930年(第30号)四十小时工作周公约
1935年(第47号)带薪休假公约
1936年(第52号)(农业)带薪休假公约
1957年(第101号)(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
1957年(第106号)带薪休假公约(修订)
1970年(第132号)非全日制工作公约
1994年(第175号)家庭工作公约
1996年(第177号)
中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有条件的企业应优先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于因工作性质与生产特点无法实行该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需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落实相结合,确保职工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且每周至少享有1天休息时间;部分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997年5月1日之前,加班加点时间的计算以企业当时执行的工时制度为依据: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按每周40小时为基准核算;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则按每周44小时为基准核算。上述加班加点的相关待遇,仍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之后,所有企业的加班加点时间计算,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统一基准。
衍生知识
休假相关标准
休息日标准
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中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定年节假日标准
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建国后,中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1999年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0天。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节、端午、中秋节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将中国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弘扬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全世界华人的文化凝聚力。
中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具体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国际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年休假标准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实施。至此,全面建立起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行,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这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劳动者在经过充分的休息后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产和工作。
探亲假标准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婚丧假标准
按照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政策解读
国家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国家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截至2021年,中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本法主要讲解标准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也规定,工人每天工作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结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延长不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六条。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计件工资制下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的规定。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另外,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休息日最低保障
本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休息日最低保障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与本条款有关联的法规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八条。
工休办法替代
本法第三十九条是对工休办法替代作出的规定。
本条中所指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在于,当一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超过部分不算加班加点,不发加班工资,而只是给予补假休息。
截至2021年,中国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工种,尚无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带薪年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该工时制度的采用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企业应做到:(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法定假日
本法第四十条是对于法定假日的规定。在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关于法定假日,2013年12月11日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了确定。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本法第四十一条是对工作时间延长限制作出的规定。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条中所说的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对于企业违法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工会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对于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
本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本条所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作了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休。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本法第四十三条是关于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
本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劳动者的休息日采取轮休制,则以其轮休之日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补休。
带薪年休假制度
本法第四十五条是对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的规定。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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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工资计算方式有变,涉及每个人!.济南日报.2025-11-23
全球工作时间与工作和生活平衡.ilo.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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