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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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为赌客设定赌博规则、方式,帮助赌客进行资金结算等服务,组织招揽他人赌博的行为。。这种赌场不要求是常设的、固定的,而且位置上没有限制。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均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将赌博行为纳入了刑事处罚范畴。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订,第三百零三条在原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基础上,新增了“开设赌场”这一情形。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行为单列一款,并增设第二档刑期,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最高法定刑。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这一行为确定为“开设赌场罪”。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条对《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具体来说,将第一个法定刑的最高刑期从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将第二个法定刑的最低刑期从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这些修改显著加重了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处罚力度。然而,罪状和罪名本身并未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涉国(境)外因素较多;其二,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其三,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且犯罪集团化倾向明显;其四,犯罪涉及的地域范围广。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气,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

概念及构成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增设的罪名。

立法沿革

早期立法阶段

赌博在中国由来已久,据传最早的“博戏”——“六博”出现在夏朝末期。赌博作为中国文化中的糟粕,各阶段的统治者都通过立法加以限制。早在战国时期,李悝在《法经》第六篇《杂法》中规定:“博戏罚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更立,曰禁嬉。”《秦律》则规定,私自赌博的官民要处以“刺黥”之刑。刘彻制定的十二条戒文中,戒赌也是其中之一。

唐代《唐律疏议》对赌博有了详细的规定:“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馀戏皆是。赃重者,各依己分,准盗论。输者,亦依己分为从坐。”首先明确了“赌博”的含义,即“共为博戏而赌财物”,其次以“五疋”为标准明确了处罚方式,还规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赌饮食者,不坐”。此后,《宋刑统》《元律》《大明律》《大清例律》等法律中均有对赌博的明确规定。《元律》规定:“开博房之家,罪也加之,再犯加徒一年。”《大明律》《大清例律》都规定:“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其中,清代对开设赌场者的处罚最为严厉,可处以“绞监候”。

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将赌博行为纳入了刑事处罚范畴,体现了国家对赌博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订,第三百零三条在原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基础上,新增了“开设赌场”这一情形。同时,修订后的条款将“可以并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直接规定了对赌博行为的财产刑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对赌博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体现了法律对赌博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遏制的决心。

罪名独立阶段

2005年,随着网络赌博数量的激增,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明确了赌博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情形。同时,《解释》也将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排除在赌博犯罪之外,例如,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仅收取正常场所费和经营费的经营活动,这些行为不构成赌博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行为单列一款,并增设第二档刑期,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最高法定刑。

完善细化阶段

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对建立、经营网络赌场的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共犯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2014年,《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为打击跨境赌博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刑期从三年提高到五年。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中国对开设赌场行为处罚力度的逐步加大,旨在更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实践中以单位名义开设赌场,从中营利的,如合伙型、合资型的酒店、洗浴中心、桑拿馆等,应对负有法律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开设赌场由于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的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赌博犯罪更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所以《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加以规定,并将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3.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提供赌博场所或者开设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是明知的。尽管本罪并不以行为人营利为构成要件,但行为人 主观上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

4.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传统的赌博场所一般是房屋、场馆等,赌具、筹码也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如纸牌、麻将、骰子等。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赌博已经发展到可通过网络等虚拟场所进行的方式。中文赌博网站主要设在境外,在境内设立分级代理。从网站内容和运营方式看,赌博网站与传统赌场很相似,赌博网站的每一级代理,均全权代表赌博网站与赌客发生业务关系。投注、资金交割只需轻点鼠标瞬间即可完成,使赌博更加快捷、方便。因此,《赌博解释》第2条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网络赌博主要形式有百家乐、21点、老虎机、押大小、赌球赌马、轮盘赌、六合彩等,多通过与国际赌博公司联网,提供境外赌场实况、进行网络投注、信用卡交割赌资等方法进行,可实现境内外同步操作。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4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认定标准

首先,从犯罪场所的职能稳定性和时间连续性来看,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吸引赌博人员的功能更加稳定,持续时间也较长。从字义上分析,赌场是指专供赌博的场所,因此,某一场所只要在特定时段专门用于赌博即可认定为赌场。但在实践中,很多开设赌场行为人为逃避打击而采取移动赌场的形式不断变动赌场的地点,地点确定后临时通知,但这种位置上的变化并不影响赌场对赌博人员的吸引,即场所聚众的功能。此行为依然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不能因场所不固定而认定为赌博罪。如果特定行为人为了赌博方便,今天在甲家赌,明天在乙家赌,这种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其次,从组织的严密性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开设赌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可能完全不认识。而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组织人员外,与其他参赌人员没有区别,也一同参赌。

最后,从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具有绝对的控制力。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确定,赌具由其提供,并且营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聚众行为人与参赌人员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和规则是共同商定的。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是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力、组织的严密性以及赌博的规模等因素来考虑,不能仅仅因赌场地点的变换而认定为聚众赌博行为。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的,依照《网络赌博意见》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属于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依照《赌博机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2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老友内蒙古自治区麻将网络游戏平台上开设一个名称为“唐强的圈子”的房间,用于赌博活动,并将该游戏链接发送到其创建的“上关风、下关月、苍山雪、洱海月”的微信群内。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内设立“游戏分值一分为一元人民币”的赌博规则,由其负责赌资的结算并收取每人每局1元人民币的桌费。自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拉30余人进入其创建的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39361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475元。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期间的赌资人民币3936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随案移送的宝石蓝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2016年4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经棚镇西拉沐伦广场开设名为“金贝儿”动漫城的游戏厅,雇佣杨某某、刘某、赵某某、钟某某、张某为游戏厅服务人员,利用游戏厅内的“金鲨银鲨”、“海洋之星”等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期间宝某某、恩某某等110人利用宋某在游戏厅内提供的赌博机参与赌博,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191.96万元。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罪工具——随案移送的华为P3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宋某开设赌场期间的赌资人民币191.9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经棚镇宝石D区10号楼4单元202室其家中放置麻将机一台,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和工具。参赌人员以每局5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姜某某每局抽成80元,输家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姜某某,姜某某抽成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给赢家。经查,有参赌人员吴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20余人在姜某某家中参与赌博。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麻将两副、扑克牌96张、麻将机一台、vivoiqo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 >

坚持实质判断 准确认定赌博犯罪.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10-16

开设赌场犯罪高发,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0-16

【以案释法】一组案例,带你了解开设赌场罪.澎湃新闻.2025-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国人大网.2025-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5-1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10-16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有三个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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